大家好,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Fourteen〗、条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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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One〗、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发布,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后在2001被修改,修正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并施行。
〖Two〗、后比较高人民法院又对婚姻法做出了三次司法解释:
〖Three〗、《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Four〗、《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Five〗、《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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