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这个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解读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块儿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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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四》于2017年12月22日发布,主要涉及离婚程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问题。
〖Two〗、其中,对于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案件,强调了“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并提出了“共同抚养、一方抚养、交替抚养、其他方式”的抚养模式,进一步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Three〗、同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了“公平合理、依法分割”的原则,避免了不公平的财产分割。
〖One〗、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是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意思主要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Two〗、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Three〗、(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Four〗、(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One〗、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Two〗、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Three〗、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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