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新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块儿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One〗、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Two〗、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一方父母出钱的,房产证只能写一个人地名字,如果父母双方共同出钱,由小两口还贷的,房产证写上小两口的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由一方父母出钱还贷,只要房产证上写小两口的名字,同样是夫妻共同财产。
〖Three〗、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One〗、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Two〗、(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Three〗、(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费用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Four〗、(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关于新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