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民法典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侠名 2024-01-03 08:49:43 -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民法典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其实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民法典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块儿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谁知道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
  2. 婚姻法第一百零三条

[One]、谁知道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款指的就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Two]、婚姻法第一百零三条

比较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比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我国婚姻法采用的是“选取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理由很简单,房产是不动产,不同于其他性质财产。这点和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并无冲突,只是房产这一不动产形式的所有权有它的特殊性。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不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如果约定赠与房产,必须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否则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借鉴: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百度法律达人团”为您解答

关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民法典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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