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的问题,以及和婚姻法第22条规定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下面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答:您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个人生活用品,一般是指按照男女性别的不同,归各自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类,男人衣服归男人;女人衣服归女人。如果交通工具费用不贵,如几百元上千元的女式自行车、电动摩托,也可以算是女方个人财产。如果费用比较贵,虽然是一方专用,也可能不算一方个人财产。如女人用于服饰的名贵珠宝,要当做共同财产。
首先: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全文: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Two]、婚姻法第18条全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Three]、这主要是规定了婚姻关系中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
OK,关于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和婚姻法第22条规定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